“枣乡”一农民侵犯枣新品种权,判赔36万

发布时间:2024-09-19

本网讯(雷钊 记者 苟明)日前,数起由植物新品种“蟠枣”引发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落槌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原告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山西永济市虞乡农场农民师俊贤赢得了这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侵权方被判赔36万余元。

主要案由

2018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根才和师俊贤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申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12月3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蟠枣”权证书,品种权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和师俊贤。品种权自 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本品种权期限为20年。

2021年,李根才与师俊贤发现,新疆蟠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长娃不仅通过朋友圈以及短视频平台宣传推广“长艳牌二代蟠枣”苗木及接穗等繁殖材料,还于当年8月份在新疆农业博览会上设展销售蟠枣接穗,此举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李长娃在宣传中称2021年已在新疆推广“蟠枣”面积达1000亩。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师俊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蟠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李长娃支付品牌使用费10万元、赔偿侵权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6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378元。

庭审过程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师俊贤的起诉,李长娃否认侵权并辩称,其推广的“长艳牌二代蟠枣”,并非原告主张的蟠枣,与原告蟠枣的名称明显不同。“长艳牌二代蟠枣”有合法来源,系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授权推广的“京沧1号”。

一审法院认为:“长艳”是其使用的商标名称,该商标属于李长娃作为负责人的种植合作社。李长娃在“蟠枣”前加注的“长艳”商标和“二代”字样,均不具有区分品种的作用。李长娃不同意对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蟠枣”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且仅能证明在2016年庞晓明教授同意其试种“京沧1号”,并没有证明其在抖音、微信及现场推进会中宣传的“长艳牌二代蟠枣”就是“京沧1号”。其虽主张被诉侵权苗木不是授权品种“蟠枣”的繁殖材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李长娃未经授权销售“蟠枣”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 

对于此结果,李长娃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和师俊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英律师认为,在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是李长娃是否实施了侵害“蟠枣”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刘英解释:“ 蟠枣”与“京沧1号”是两个不同的植物新品种权,红枣协会、师俊贤是“蟠枣”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李长娃通过朋友圈和抖音发布大量销售“蟠枣”苗木和“蟠枣”接穗的广告,且与案外人裴玉民签订的《新疆长艳牌二代蟠枣种植回收合同书》中使用的名称就是“蟠枣”。李长娃使用“蟠枣”及“长艳牌二代蟠枣”的名称以商业目的对外推广销售被诉侵权苗木,侵害了红枣协会、师俊贤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据刘英介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枣协会(2020)1 号文件载明,自2020年1月9日起开始收取“蟠枣”品种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个人使用每亩100元;公司企业及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使用每年每亩80元;服务推广型企业使用,年推广 1000 亩以内的 10万元/年,年推广3000亩以内的20万元/年,年推广5000亩以内的30万元/年,年推广5000亩以上的,在不低于每亩80元的基础上协议收费。本案中李长娃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对外公开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根据其在宣传和推进会中自述 2021 年仅在新疆一地,对外推广“蟠枣”的面积已达到 1000 亩。故要求被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362378元。